良贱制度是如何发展的?为何宋朝会取消这个制度呢?

良贱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一种重要的身份制度,它规定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权益。这一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然而,在宋朝时期,这一制度被废除了。那么,为什么宋朝会取消良贱制度呢?这个问题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宋朝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秦汉以来严格的良贱制度逐渐被打破。宋仁宗登基后,私奴在法律上得到了编户齐民的待遇。南宋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官奴制度被废除消亡。无论是从中国封建法制史还是世界中世纪法制史来看,宋代取消良贱制度的做法都是前所未有的创举,值得深入分析。

  一、加强和固化良贱制度

  首先要明确的是,良贱制度中的“良贱”是指两类法律地位不同的人,即“良民”和“贱民”。在中国古代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贱民的基本构成是官员和私人奴隶。从秦朝到五代,奴隶的法律地位虽然时有变化,但官私奴隶的来源和民事权利的对象地位从未改变。秦汉时期,奴婢改变自己低贱身份的条件比较宽松。秦朝统一六国后,商鞅变法后的法律基本上被使用,这是秦朝的法律,秦国的奴隶制度也得到了保留。其主要特点是,通婚奴隶可以通过许多方式改变自己的身份——例如,奴隶可以通过军事技能获得头衔,头衔可以用来赎回亲属,冗余五年可以换取一个人免费等等。

  汉承秦制,奴隶的地位和待遇基本没有下降。此外,汉初统治者以黄老之学治世,追求休养生息政策,高度重视民力。高祖刘邦五年(公元前202年)帝诏:“饥饿自卖的奴隶,都不是普通人。由此可见,西汉初年,奴婢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东汉初年也是如此,世祖建武十三年(公元三七年)帝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仆,不减罪。同年八月又诏:“敢烧奴隶论如律,免灼人为普通百姓。这些诏令无疑表明,在两汉时期,奴婢的人身权受到了高度重视。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割据混战和胡人南下,天下大乱,奴婢的法律地位急剧下降。曹魏时期,统治者恢复了西汉对奴隶的判刑,表现出与良人的区别,这是汉文帝废除肉刑以来的历史倒退。在南北分裂的南北朝,即使北魏孝文帝改变了北魏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转变,军队仍然把所有的战俘作为官方奴隶。隋唐时期,良贱制度进一步完善,统治者通过立法使“良贱”更加固定。在东亚最早的成文法《唐律疏议》中,涉及良贱身份的法律近100条,约占其内容的五分之一。可见良贱制度对唐朝统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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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之相匹配的是尊卑等级制度。西汉“请”、曹魏“八议”、南北朝“官当”、隋朝“例减”都属于特权法的范畴。《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特权法,增加了新的特权法“赎回”,即官员用金钱抵消刑罚的法律规定,强调奴隶卑微,在法律地位上与畜产无异,禁止通婚。《唐律疏议》载“奴婢有罪,主不请诉,杀人,杖100,无罪杀人,徒弟一年。奴隶犯罪时,主人不告知政府就殴打,判处100根棍子刑,无故杀害奴隶只是一年的惩罚性劳动。

  由于犯罪成本过低,导致大量主杀奴的私刑案件,这实际上是奴隶制残余与唐初尊卑等级压迫礼制相结合的结果。“安史之乱”后,地方势力明显增强,大型土地所有制发展。随着“两税法”的实施,在工商发展的基础上推进了租赁雇佣制度,良贱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新兴的“典身制”类似于债务奴隶,不属于贱民,不能互相转售,官员奴隶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后,也可以被允许从良。然而,虽然“两税法”的实施使奴隶总数低于均田制,但非债务奴隶的销售仍然是合法的。

  二是商品经济下良贱制度改革

  北宋时期,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良贱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帝诏:“奴婢非理致死者,立即检查,听其主速自收埋葬,病死者,无需检查。奴隶死亡异常,官衙应派人立即检查,然后听从主人的意见迅速收埋,而死亡的奴隶则不需要检查。在太宗和真宗时期,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进一步加强了奴隶的身体权利和生命权,如主人不得擅自杀死奴隶,也不得将奴隶视为畜产估价。

  宋仁宗登基后,北宋进入了浩浩荡荡的改革时期。景佑元年(公元1034年),宋仁宗下令改为五等户制,规定商人、租客、奴隶均为编户齐民,这意味着原本束缚下层人民权利的制度可以放松,奴隶的生命权得到进一步深入具体的保护。史载“开封府言旧制,公私丫鬟疾病三申官,死日无需检查,或有夹带致害无由检测。为此,帝诏令“今后所申状内无医生姓名及一日三申者,差人检查”。也就是说,朝廷增加了医生签署死亡报告的法律资金,以限制奴隶雇主,防止夹带伤害奴隶死亡。

  事实上,自北宋建国以来,奴隶的性质早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官方诏令、刑法等正式文献记载中,奴隶等“贱民”大多采用“人力、女使”等称号来表达雇佣关系。仁宗嘉佑七年(公元1062年)的“嘉佑智”也以法律形式称男女奴隶为“人力”和“女使”。此时,具体案例也可以证明奴隶法律地位的变化。例如,在和平两年(公元1055年),宰相陈执中宠妾鞭打女使(奴仆)迎儿致死,殿中侍御史赵上书弹劾“执中不能无罪”。如果女使曾经犯过罪,她应该被送到官员那里,她应该肆意暴力,失去大臣的礼貌,违反朝廷的法律。这一事件导致京城开封“道路喧嚣”,人们对此大加议论,欧阳修也对此表示不满,陈执中最终致仕罢相与此事无关。

  宋英宗时,有官员刘注“坐刺仆人面”,私下惩罚奴仆,最后被“追三官,潭州编管”,毁了自己的美好未来。这些都表明,宋代统治者不再遵守传统教条,即高官残害奴隶,可以依照“特权法”免罪或轻罪。北宋后期,“人力”和“女使”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惠宗建中靖国第一年(公元1101年),宋廷组织有关人员修改了真宗天禧三年(公元1019年)的相关法律法规。“主打人力,女使有罪犯,因决罚相遇致死。如果他们遇到恩情,他们将成为品官和人民的家庭,并与杂犯合作。” 当真宗杀害无罪奴隶时,流放3000英里的刑罚大大加重。即使有罪人力和女使被私自杀害,严重者也将被官方政府判处死刑。到南宋时期,擅长杀人、女使,无论对方是否有罪,杀人都是死罪。

  三、二宋良贱制度进步的本质

  需要指出的是,宋代人力、女使与雇主的“主仆关系”与前代主人奴隶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即“诸于人力、女使、租客为主,称为同居应有的财分者。司马光在《苏水家仪》中记载:“凡男仆,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禄,能做家事次之。其专务欺诈,背公徇私,屡为盗窃,弄权犯上者逐之;凡女仆,年满不愿留下者纵之。勤旧少过者资而嫁之。两面二舌,装虚造贪,离间骨肉者逐之,屡为盗窃者逐之,放荡不慎者逐之,有离叛之志者逐之。” 大意是,雇主还必须注意人力和女使的性格,并区别对待,这也是宋代雇佣关系的主流做法。相反,如果雇主行为不端,人力和女使处于弱势地位,按照同居法,虽然仍有上下之分和尊卑之分,但合同到期后,人力和女使可以自由留下,不愿留下。随着合同的到期,主仆关系无效。

  与前代相比,这些变化的出现相对减少了北宋官奴的数量。据《天圣令》残本十卷记载,北宋废弃了唐令中许多关于官奴的律条,如被视为畜产的官奴的奖励制度、官奴的劳动和供给制度、捕获逃亡奴的奖励制度等。虽然北宋雇佣关系下新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被视为良贱关系,成为奴隶制的主体,但官奴现象依然存在。根据《天圣令》,官属奴婢可以作为买卖、转让或质举的财产。宋仁宗以后的变法,罪犯没有成为官奴的做法逐渐减少。南宋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制度上正式废除了无罪犯为官奴丫鬟的做法。

  宋代良贱制度的废墟之所以能在中西方法制史上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它在封建社会是有价值的——辽、西夏、金、蒙古等国与宋代同期都有不良的良贱制度。到明朝,商品经济大幅发展。虽然奴隶数量较黄金和元时期大幅减少,但仍存在买卖奴隶的现象,相关制度尚未废除。清朝时期,自康熙皇帝以来,清朝皇帝制定了关于奴隶从良的民事法律法规,但这与宋朝奴隶从良的整体地位仍有很大差距。直到清末沈家本修法,引进西方世界大陆法系,并加以改变,中国的奴隶制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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